時至今日,相信最少部分因逃避特區「惡法」而移居英國的港人應該醒覺,「惡法」處處有,英國特別多。這是何等大的諷刺。緊貼西方官員和傳媒不斷抹黑特區,說甚麼《香港國安法》是「惡法」、「定義模糊」的人,看過英國前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投資法》及正在議會審議中的《國家安全法》便應明白到,《香港國安法》與英國國安法相比實是小巫見大巫。
《香港國安法》犯罪元素定義嚴謹清晰,針對的只是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主義及勾結外國勢力等行為;但英國國安法針對的,卻是任何「損害國家利益」之行為。何謂「損害國家利益」、「國家利益」是指什麼、程度去到哪裏才算「損害」?法例無可奉告。不但如此,英國國安法更授權政府在未犯罪之前單靠情報便可以不經審訊把涉嫌「有機會」犯案者禁錮長達五年,期間不准使用金融服務或任何電子通訊器具,包括手提電話及電腦。哪條法例定義模糊、涵蓋面過闊、漠視人權,實在再清楚不過了。
英國收緊公民權利
近日英國再進一步收緊公民權利,提出《罷工(最低服務水平)條例草案》和《公共安全條例草案》。前者禁止公共服務行業人員罷工,賦權政府指令個別人士必須開工;後者進一步規範示威及抗議權利。最令人咋舌者包括,任何人「干擾」主要基建設施便屬犯罪。什麼算是「干擾」,沒有定義。很明顯,英國視特區「佔中」一類抗議行動為非法行為。
另一極具爭議的條文包括禁制「慣犯」。假若示威者在過去五年內曾經兩次干預或妨礙兩人以上或任何組織之權利,英國政府便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該人在某段時間或日子不得離開某處所,或戴上電子追蹤器。
一如所料,部分移居英國的港人對此極為不滿,聯署英國政府要求收回草案。英國政府的回應,簡單而言,是個人表達自由必須顧及整體社會利益。這說法當然是絕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亦是特區政府一貫之立場,只不過這批港人一向被別有用心的傳媒、教師和所謂社會意見領袖所誤導,而對民主、人權、自由一知半解,才導致特區過去幾年發生之嚴重政治衝突。
濫用自由人權不得人心
值得留意的是,民調顯示,英國竟然有六成人支持「干擾基建罪」,而增加警權的條文也獲過半數人支持。事實證明,無論在特區或西方民主國家,不接受抗爭行為危害整體社會安定乃大多數人之意願。
沒錯,民主自由可說是近代最具爭議,亦可能是最被濫用的政治思想。民主一向以維護個人權益為中心思想,但個人主義與民粹主義之普遍氾濫卻反而是對民主思想的最大挑戰。不顧及整體國家或社會利益的民主並非真正的民主;堅持個人的自由權利而忽視整體社會其他人的自由權利並非真正的人權。把民主人權渲染為可以顛覆國家、破壞制度的合理權益更是一種極具破壞性的歪理思想。經過過去幾次社會動亂,香港人算是上了一課;但這並不代表敵對勢力會因此罷手。英國似乎已明白到社會安定的重要性,我們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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